根據各地的反映,經研究,現對企業所得稅的幾個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費用攤提問題 (此條作廢)
(一)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考慮到一些國有企業原來所得稅管理不夠規范,客觀上造成一些扣除項目應計未計,因此,對1997年發生的應計未計扣除項目,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批準后可在1998年度補扣,1998年度開始發生的應計未計扣除項目不得在以后年度補扣。
(二)納稅人按有關合同預提應交給其他部門的費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果超過合同規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繼續預提,年度申報時應將超過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支付時再按實扣除。
二、對減稅企業查出問題的處理
對批準享受減征所得稅照顧的企業,查增的所得額,仍可按減征比例給予減征照顧,應征比例部分應征收入庫。如屬定額減征的,超過減征額部分應征收入庫。
三、對虧損企業查增所得額的處理 (此條作廢)
對虧損企業查增所得額后仍為虧損的,按粵地稅發[1996]281號文的有關規定處理;對查增所得額抵減自報虧損額后有盈利的,盈利部分按粵地稅發[1998]5號文的規定依法定稅率(33%)單獨計算補繳所得稅。
四、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列支問題 (此條作廢)
從1998年度起,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二個低于"的原則提取的工資額,在實際發放時予以稅前扣除。1998年以前提取的工資額,在提取時已作稅前扣除,但一些企業還留有余額未發放,因此,對1998年以前提取的工資仍留有余額的,可不作納稅調整。1998年及以后年度發放工資時,凡發放數在原來余額以內的部分,不得再作稅前扣除;發放數超該余額的部分,可作稅前扣除。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