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八七年開征房產稅、一九八九年開征土地使用稅時,考慮到我省絕大部分建制鎮基礎較差、經濟落后的情況,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和《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粵府〔1989〕39號)對建制鎮的征稅范圍規定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不包括所轄行政村。經過十年的發展,建制鎮的地理位置和經濟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只對老鎮區征稅,稅負極不平衡。為了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同時為了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省局經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府函〔1999〕212號批復,見附件),我省建制鎮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重新規定為鎮的行政區域范圍,即在建制鎮的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包括房屋租賃)的房產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須依法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起始執行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省局備案。請各地抓緊實施。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