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現將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涉及的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因財產的無償劃轉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部分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三、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新設立企業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其中: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改制前未貼花的資金以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資金應按稅法有關規定貼花。
四、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需要將上市公司改為執行主體。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同時改制前已貼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