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 年 5 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已以粵國稅辦轉字〔2002〕37號轉發給你們,經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同意,省局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文件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包括工程招投標書或工程預決算書等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建筑勞務價款。
二、自產貨物的范圍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執行,各地不得擅自擴大。
三、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向營業稅應稅勞務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提供縣級(含)以上國家稅務局出具的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此證明格式由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自行確定),以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