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征收管理,嚴格農業產品進項稅額抵扣,防止利用收購發票進行偷騙稅等違法行為,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收購業務使用的收購發票,從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廣東省收購統一發票》(其版式、使用規定隨后下發),原各地自行印制的收購發票一律使用至2003年4月30日止。
二、對從事權業產品收購業務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領購使用收購發票實行資格認定登記制度。
(一)本通知所稱從事農業產品收購企業(以下簡稱收購企業)是從事農業產品收購并生產或銷售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二)凡需領購使用收購發票的收購企業,不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認定登記:
1.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專門從事農業產品收購或以農產品為生產原料進行加工銷售的。
2.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完整、準確記錄賬簿等資料;除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外,還需設置專門反映收購業務的“現金”輔助帳,根據實際發生的收購業務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額。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收購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收購發票資格認定登記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領購使用收購發票申請表》(見附表);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資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及資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后,要對企業進行實地察看,符合認定條件,且只需領購使用無抵扣聯收購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直接審批和辦理認定登記;需領購使用有抵扣聯收購發票的,報縣(區)級(含)以上稅務機關審批。
三、經稅務機關認定登記的收購企業可按規定申請領購和使用收購發票.收購發票除按發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外,還應按如下要求執行:
(一)小規模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業產品和出口企業
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免稅農業產品出口的,只能申請領購和使
用無抵扣聯收購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含出口企業)向農
業生產者收購免稅農業產品的,可申請領購和使用有抵扣聯收購
發票。有抵扣聯收購發票視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使用.
(二)對收購發票嚴格實行限量限額供應。有抵扣聯收購發票原則上海次領購不超過半個月的用量。超過限量領購的,必須經主管稅務分局的主管局長審批。有關月用量和限額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農產品收購具季節性等實際情況確定。
(三)收購企業應如實填寫收購發票有關欄目,特別是銷貨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等項目應當詳細填寫。凡項目填寫不全或填寫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四)收購企業應向收款人逐筆開具收購發票(特殊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匯總開具,并應附上購貨清單,清單內容包括銷貨者姓名、身份證號碼、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等)。收購發票的開具內容及項目應與《領購使用收購發票申請表》上列明的主要收購情況相一致,稅務機關在對收購發票驗舊供新時應對此進行核驗。
(五)收購企業收購農業產品所需款項(包括提取現金及開具支票)必須由同一銀行帳號支付。收購企業向農業生產企業或單位購進農業產品,應通過銀行支付貨款。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農業產品,凡以現金支付收購款項的,收款人應在收購發票備注欄上簽名:凡以現金支票付款的,現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必須與銷售方相一致。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企業增值稅的日常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收購企業每月除應按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外,還須報送以下資料:
1.收購發票抵扣聯(按銷售人分類裝訂);
2.當月用于支付收購款項的銀行帳戶的對帳單復印件;
3.《收購農業產品進銷存明細表》(見附表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企業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農業產品,可憑自行開具的有抵扣聯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適用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向農業生產者企業或單位購進農業產品須憑其開出的普通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適用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一般納稅人收購企業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應索取普通銷售發票,并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適用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收購發票進行審核抵扣時,當期抵扣金額較大的,應要求一般納稅人收購企業附上過磅單、入庫單和有銷貨人簽收的付款憑證等,對貨物交易的真實性有疑問的,須查證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五)工業企業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業產品,其自行填開收購發票的進項稅額的抵扣必須實行先付款后抵扣。
(六)主管稅務機關每季度至少對收購企業按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辦法進行納稅評估一次,對其中納稅申報異常、農產品收購價格異常、產地異常、開票量異常、收購資金支付異常以及銷售額變動率,稅負率變動指標兩個峰值異常的企業應及時提出質詢。企業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且銷售人(收款人)不能出示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其收購價格和數量,并暫停其憑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或移送稽查部門進行檢查。
(七)對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收購農業產品實行按毛利率監控增值稅的管理措施。在每年初商貿企業首次申請領購使用有抵扣聯收購發票前,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商貿收購企業一般納稅人上年度(新辦企業按最近3個月)購銷農業產品的毛利率(銷售總額一銷售成本),并參考本地區同行業的平均毛利率,按照《??年度商業收購企業監控毛利率核定表》(見附表三),測算該企業的監控毛利率,報縣(區)級(含)以上稅務機關審定,作為該企業當年增值稅日常管理的監控指標。凡商貿收購企業納稅期的實際經營毛利率低于該指標的,在主管稅務機關一時難以完全核實的情況下,可暫按年初核定的監控毛利率計算當期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企業當期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二當期銷售額*(1-監控毛利
率)*扣除率
監控毛利率由縣(區)級(含)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分別確定,且在當年保持不變。
對商貿收購企業一般納稅人實行按毛利率監控措施,企業的收購發票仍作為其合法支付憑證,在具體財務核算上,允許企業依規定按收購金額計提農業產品進項稅額,并將計提的進項稅額暫列入“待攤費用?農業產品待抵扣稅金”科目。
(八)對工業企業收購農業產品加工銷售后,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分析其產品的投入產出比,收購貨物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月產量和銷售量等指標,防止其虛開收購發票,虛大收購金額。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有關行業標準,計算出正常范圍內的產品成品率.在審核其進項稅額抵扣資料時,重點審核上述指標是否在正常范圍內,對超范圍部分一律不予抵扣。
五、收購企業到異地收購農業產品增值稅的管理比照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的有關稅收規定處理.一般納稅人收購企業使用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的收購發票(省內異地收購的使用《廣東省收購統一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作為抵扣憑證。
六、收購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整改外,收購發票進項稅額暫不準予以抵扣。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1.來按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資料或申報不實的。
2.未按規定使用、保管、開具收購發票。
3.未按規定將購進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與其他經營業務分開
準確核算。
4.未按本規定要求開具收購發票或超經營范圍開具收購發票。
5.虛開收購發票或虛大庫存。
6.未按規定索取有關進項憑證,而自行開具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7.存在其他涉稅違法行為。
七、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領購使用收購發票申請表(略)
2.收購農業產品進銷存明細表(略)
3,??年度商貿收購企業毛利率核定表(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