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反映,在執行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粵國稅函[2001]758號)文件時,部分地區對加油站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些問題理解不一,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2號令)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加油站(即指經經貿委批準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并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加油機自動計量銷售成品油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均按《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粵國稅發[2000]237號)的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后,按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增值稅。在完成認定手續之前,加油站所發生的銷售收入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增值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