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轉發給你們。經研究,我省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調整為每噸1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按照每立方米3元執行。
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稅〔2003〕119號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
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
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
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財稅〔2003〕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