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關于轉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進便函〔2003〕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轉發給你們(因《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稅收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35號)省局已下發,本通知不再附后),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15號文及粵國稅發〔2003〕35號文的要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日常稅收管理,從根本上防止企業利用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進行偷騙稅問題的發生。
二、各地要結合總局、省局布置的今年下半年在全省開展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專項檢查,在所轄范圍內認真對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企業認真開展一次認真全面的清理檢查,決不能走過場應付了事,并通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堵塞漏洞。凡是在檢查中發現企業以虛大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等手段進行偷騙稅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關于轉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進便函[2003]15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稅收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35號)反映,最近,根據群眾舉報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組織開展的專項檢查,發現一些生產企業存在虛假增大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偷騙稅的問題。為防范偷騙稅問題的發生,加強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經與總局稽查局研究,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稅收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35號)轉發各地,并要求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出口貨物的征、退稅管理,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嚴防偷騙稅問題的發生。
二、對生產企業以農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加工出口的貨物,主管征稅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其“免、抵、退”稅的審核管理。審核中發現有疑點的,必須對企業的生產場地、主要生產設備、生產能力、生產規模及生產的品種、數量等進行實地的核查;同時,要嚴格核查生產、加工出口貨物所耗用農產品和廢舊物資的進項稅額,特別是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有關項目、入庫單、付款憑證等要進行認真審核。主管退稅機關應嚴格上述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審批工作。凡發現購銷行為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的,暫不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手續;對經核查發現企業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免、抵、退”稅或其他違法行為的,除按規定計算補稅外,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外貿企業購進出口的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料生產的貨物,主管退稅機關應進一步嚴格其出口退稅的審核、審批管理。凡發現有騙稅嫌疑的,如屬于本地購進的貨物,應盡快移交本地稅務稽查部門深入核查,查實確無偷、騙稅問題后,方可辦理退稅;如屬于外地購進的貨物,應及時與供貨地稅務機關聯系,反饋有關情況,要求其予以協助核查,待查清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
四、各地國家稅務局應加強對基層稅務管理部門對上述貨物“免、抵、退”稅審核、審批情況的抽查工作。對發現的此類重大偷騙稅案件,各地國家稅務局要及時予以立案查處,并上報上級稅務機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