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潤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21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03年10月23日 財稅[2003]214號
為支持中國華潤總公司重組改制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對企業重組上市的有關批示精神,現將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 對中國華潤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3.13億元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華潤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作為國有資本金。中國華潤總公司將評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華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作為股份公司的國有股權。中國華潤總公司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資產,股份公司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 對中國華潤總公司在重組前已貼花的資金及重組過程中因資產轉移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