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自執行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以來,各地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省局予以明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兔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為便于納稅人辦理稅務申請事項,納稅人取得省經貿委出具的《符合國家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后,可延長至當年的11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享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在第4季度取得《符合國家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納稅人,必須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各級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理,并層報上級稅務機人。 二、納稅人的技改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改組、改制行為,或轉讓技改投資項目,從而變更技改項目實施單位的,變更后的實施單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繼續享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未能提供的,不得享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只有在省經貿委出具《符合國家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當年及以后年度,納稅人為實施該項技改項目購入的國產設備,才可享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取得省經貿委出具《符合國家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之前的年度購入的國產設備,不得享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購入國產設備的時間以取得發票的時間為準。 四、本通知第一、第二點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點規定從2003年度起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