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5)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2006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