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內各中心支局、增城市支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通知》中第三點“外匯局可每半年向省國家稅務局提供一次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調整為“試點地區外匯局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市國家稅務局提供一次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請一并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