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當前集體土地使用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經研究,現將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