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廣告收入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廣告收入
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后,凡屬廣告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對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