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的通知》(國稅函〔2007〕1084號)轉發給你們。為保證我省國稅系統推廣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工作的按時完成并與2008年個體工商戶“雙定戶”定額核定工作有效的銜接,省局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一并執行。
一、為貫徹落實《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16號)和“兩個減負”的工作要求,對于納稅人“雙定”執行期至2007年底到期的個體“雙定戶”的分月匯總申報問題,由省局確定統一從后臺提取分月匯總相關數據,并就每一位需要分月匯總的個體“雙定戶”,生成相應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附件1)下發各地市局,再由各單位自行打印后分發給納稅人,納稅人如無異議簽名確認后,則可交由前臺完成分月匯總申報工作;納稅人如有異議,則由其自行重新填寫一份《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通過正常程序進行申報。至于納稅人“雙定”執行期在2007年底之前(不含12月份)到期或辦理注銷手續而產生的分月匯總申報工作,仍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同時,為避免重復工作,各單位在開展納稅人分月匯總申報工作過程中應加強輔導,指導納稅人一并填報《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附件2),以便為日后的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上線工作做好信息采集和數據積累。
二、由于現有綜合征管軟件中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系統不具有批量處理功能,且在目前情況下省局無法通過后臺進行統一的批量延期操作。為此,各主管稅務機關在2007年12月31日前務必按照現有的核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完成2008年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工作。
三、省局正在著手進行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上線前的各項前期準備,并已搭建了測試及培訓環境(http://86.16.16.87:7001/ctais,其中ctais用戶的密碼是888888)。各地市局要在模擬運行過程中,確定本地區所需的初始化信息,協助省局做好定額項目、定額要素、調整系數和其他初始化數據采集和確定工作,為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上線的試點和全面推廣運行做好充分準備。
四、有關我省國稅系統全面推廣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的具體要求,省局將另文下發。
附件:1.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
2.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人、元
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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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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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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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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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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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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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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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分月匯總申報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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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實際月應納稅經營額 |
核定月應納稅經營額 |
稅率(征收率) |
應納稅額 |
已申報納稅額 |
應補稅額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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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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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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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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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或代理申報人聲明: 我聲明:此申報表是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業戶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填報的,我確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如納稅人填報 |
如由代理人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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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簽字: 年 月 日 |
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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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接收人: |
接收日期: |
審核人: |
審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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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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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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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本表由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分月如實填寫,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進行申報。
2、 應納稅額:當“實際月應納稅經營額”≥“核定月應納稅經營額”時,應納稅額=實際月應納稅經營額×稅率(征收率);當“實際月應納稅經營額” < “核定月應納稅經營額”時,應納稅額=核定月應納稅經營額×稅率(征收率)。
3、 已申報納稅額:是指納稅人每月實際已申報納稅的數額,包括核定的納稅人應納稅額和代開發票金額超過核定的應納稅經營額所繳納的稅額。
4、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已申報納稅額。
附件1
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
(適用于營業稅納稅人)
單位名稱: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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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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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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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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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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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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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項目名稱 |
調查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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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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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投資總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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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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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經營用具及臺(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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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發票開具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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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房屋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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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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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鄉鎮、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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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集貿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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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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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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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品牌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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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旺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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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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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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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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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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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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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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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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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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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簽字: 年 月 日 |
稅收管理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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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
(商業)
單位名稱: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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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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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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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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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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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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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項目名稱 |
調查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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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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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投資總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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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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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房屋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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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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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鄉鎮、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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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集貿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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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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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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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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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品牌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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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旺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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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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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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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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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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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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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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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月核定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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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消費稅經營收入 占總收入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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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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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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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簽字: 年 月 日 |
稅收管理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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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
(工業生產及來料加工業)
單位名稱: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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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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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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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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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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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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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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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項目名稱 |
調查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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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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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投資總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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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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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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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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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設備名稱及臺(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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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設備生產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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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設備名稱及臺(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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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電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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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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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鄉鎮(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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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集貿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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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銷售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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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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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旺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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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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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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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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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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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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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月核定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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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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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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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簽字: 年 月 日 |
稅收管理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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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
(修理修配業)
單位名稱: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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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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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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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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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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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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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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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項目名稱 |
調查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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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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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投資總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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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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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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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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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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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鄉鎮、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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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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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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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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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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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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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月核定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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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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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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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簽字: 年 月 日 |
稅收管理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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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的通知
國稅函〔2007〕1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工作,提高定額核定的科學性,確保定額核定的“公正、公平、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稅務總局組織開發了內置于綜合征管軟件的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以下簡稱定額核定系統)。定額核定系統已于2007年9月底分別在浙江、貴州兩省成功上線運行,并取得了積極成效。根據工作安排,稅務總局決定自2007年11月起在全國國稅系統全面推廣定額核定系統。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推行定額核定系統是規范個體稅收征管、創新管理手段和提高個體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推廣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國稅機關要成立定額核定系統推廣工作領導小組,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計劃,努力做到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集中攻關,扎實推進,確保系統推廣工作按照稅務總局確定的時間要求順利完成。
二、廣泛開展宣傳培訓
定額核定系統的推廣,不僅關系到納稅人的利益,而且將引起部分稅務人員職責的調整。在系統推廣工作中,各級國稅機關要主動向當地黨政部門匯報,爭取地方黨政領導對系統推廣工作的支持。要通過各種形式廣泛開展對外宣傳,闡明推廣定額核定系統的必要性、目的和意義,努力贏得社會各界和廣大納稅人的理解與配合。要認真做好對內動員培訓,激發基層稅務干部的工作主動性和責任心,熟練掌握系統操作方法。要注意加強與地稅、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門的配合,充分發揮協稅護稅組織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為推廣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明確部門分工協作
定額核定系統的推廣涉及到稅務機關內部業務、技術和后勤保障等多個部門。各單位要在明確部門分工的基礎上,大力強化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推廣工作做好。
四、強化責任分解落實
定額核定系統推廣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特別是在信息采集階段,工作量大,任務艱巨。各單位要將工作任務進行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人。要注意嚴把采集數據的質量關,對采集數據要進行必要的抽查和復核,避免因數據失真而影響定額核定系統運行的質量。各級國稅機關的調查人員要樹立強烈的工作責任心,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采集數據,保證采集數據的準確、規范。對由于調查人員原因,導致采集數據失真的,所在單位要對相關人員給予必要的處理。
基于各地以往開展計算機核定定額工作的情況和業務、技術支持方面的考慮,稅務總局對各地定額核定系統最終上線運行時間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見附件),希望各地按此時間要求抓緊工作。上海和西藏兩地要根據稅務總局提出的定額核定系統業務需求,及時進行軟件修改,力爭盡快全面使用定額核定系統。
附件:各地定額核定系統上線運行時間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各地定額核定系統上線運行時間表
序號 |
地區 |
綜合征管軟件版本 |
全省上線運行時間 |
1 |
河北省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2 |
安徽省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3 |
甘肅省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4 |
內蒙古自治區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5 |
廣西自治區 |
1.1版 |
2008年3月31日 |
6 |
江蘇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7 |
江西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8 |
山東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9 |
福建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0 |
廣東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1 |
河南省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2 |
大連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3 |
青島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4 |
寧波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5 |
廈門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6 |
深圳市 |
2.0版 |
2008年3月31日 |
17 |
湖南省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18 |
海南省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19 |
青海省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20 |
云南省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21 |
新疆自治區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22 |
寧夏自治區 |
1.1版 |
2008年6月30日 |
23 |
黑龍江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4 |
吉林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5 |
陜西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6 |
遼寧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7 |
山西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8 |
湖北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29 |
四川省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30 |
重慶市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31 |
天津市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
32 |
北京市 |
2.0版 |
200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