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61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市國稅局票證管理部門須于5月底前與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協調做好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發放和入庫工作,并于6月底前發放至各車輛購置稅征收分局,確保7月1日起使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在6月30日前的新、舊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交替使用過渡期內,各地應合理調配舊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使用,凡舊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使用完畢的地區即可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三、省國稅局與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就《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版的問題進行了協調和溝通,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近期也將對各市交通管理部門下發有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版的通知,并同時將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技術說明和票樣一并下發。
各市國稅局應主動聯系和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對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審核、查驗工作,并提前將本市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具體時間告知當地交通管理部門。
四、各地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后,要將所有舊版空白《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使用作廢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登記造冊、封存,統一交由市國稅局票證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銷毀,并將具體情況于2010年7月31日前報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郵箱)。
五、為了便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版的宣傳和審核查驗工作,我省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NO:10440000001至NO:10440002000號已加蓋“樣本”字樣作為票樣,其中NO:10440000001至NO:104400000200號已送公安交管部門, NO:10440000201至NO:104400002000號將于各市領取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時一并發放。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