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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國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增強創新意識

  稅務總局順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創新服務和管理,這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務必深刻領會稅務總局《意見》精神,充分認識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創新意識,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稅收服務、管理和制度創新,切實抓好稅務總局《意見》的貫徹落實。

  二、創新服務,優化登記辦理

  (一)創新稅務登記方式。一是積極推進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協同稅務登記管理。目前已經開展國、地稅聯合辦證的地區,應按照《意見》要求,優化辦理方式。尚未開展聯合辦證的地區,應按照省國稅局的總體規劃,結合金稅三期工程的試點上線推進該項工作。二是按照《中共廣東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開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改辦發〔2014〕6號)要求,我省正積極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聯合辦理制度。2014年在珠海市橫琴新區、佛山市順德區等地開展試點,2015年在全省推開。除試點地區外,有條件的地區也要加強與工商、質監、地稅等部門的溝通,積極探索多證聯辦機制。三是積極探索“電子登記”。對試點地區,電子稅務登記證件樣式和相關工作流程文件須報省國稅局備案。

  (二)簡化稅務登記手續。按照《意見》要求,簡化資料提供。一是納稅人在辦理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時,可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二是納稅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未登記具體經營項目的,由納稅人自行填報。三是納稅人在辦理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登記時,可不再提供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的證明材料。

  三、加強監管,強化后續管理

  (一)不斷完善發票發放的服務與監管。各地可根據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以滿足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用量;對使用普通發票比較規范且無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一次性供應3個月的發票用量,免除納稅人多次往返的負擔;對偶然發生的較大金額業務或暫時無法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千位以上)的納稅人,可到稅務機關門前代開普通發票。

  (二)進一步簡化納稅申報。不斷完善一般納稅人電子申報系統,積極推行網上認證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在全省范圍推行網上抄報稅工作(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系統);鼓勵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增值稅;對于小型微型企業、長期不經營企業,可以采取企業所得稅分季預繳;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市國稅局提供出口退(免)稅遠程預申報服務,以提高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通過率,便利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申報,降低辦稅成本;提供多渠道申報方式,確保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自由選擇辦稅大廳、自助辦稅終端、郵寄、網上申報、手機、電話、微信等多種申報方式,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

  (三)加強后續管理。各地要根據《意見》內容,結合當地實際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特點,及時制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的相關稅收管理工作指引或實施辦法。尤其在稅務登記管理、一般納稅人管理和發票管理等方面,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操作指引或實施辦法,推動稅收管理制度的創新完善,引導納稅人適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四、落實措施,加強風險防范

  (一)積極防范發票發放的風險。樹立風險管理的理念,著重加強對納稅人發票領用后的日常管理。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動態管理納稅人的單次發票領用量,減少人為控票。

  (二)運用風險管理方法開展納稅評估。按照《意見》要求,積極開展納稅評估。各地要加強交流,積極推進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好經營異常名錄,對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的信息資源進行綜合管理運用,尤其要加強對“黑名單”的應用管理,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9月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

 

  稅總發〔2014〕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的要求,順應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創新服務和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創新服務,推進稅務登記便利化

  (一)創新稅務登記方式

  各地可以根據不同條件,積極探索創新稅務登記方式。

  1.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協同,一方受理,統一辦理。對納稅人提出的稅務登記申請,由受理的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一方負責,納稅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多部門聯合辦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多證聯辦機制,相關部門同步審批,證照統一發放,以便利納稅人。

  3.“三證合一”。探索跨部門業務流程再造,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稅務登記證“一表登記、三證合一”制度。市場主體一次性提交包含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所需的所有信息,相關部門受理申請并進行審核,準予登記的,向市場主體發放一份包含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功能的證照。

  4.“電子登記”。積極探索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審核、網上發證,足不出戶就可以辦理,納稅人不需要就不再發放紙質稅務登記證件。

  (二)簡化稅務登記手續

  5.簡化資料提供。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應根據申請人情況,不再統一要求納稅人提供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等場地的證明材料和驗資報告,可不進行實地核查。

  6.探索推送服務。稅務機關要積極推進跨部門協作,參與建立市場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推動登記信息實時交換和共享,及時獲取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改變以往稅務登記由納稅人發起的做法,將獲取的市場主體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內容錄入稅務登記表,直接賦予市場主體納稅人識別號,并主動推送給納稅人簽字確認,不再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供并填報信息。

  7.推進即時辦理。稅務機關辦稅窗口只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收取相關資料后即時辦理稅務登記,賦予納稅人識別號,發給稅務登記證件,以減少納稅人等待時間,提高辦理效率。與此同時,要全面實行“同城通辦”。

  二、創新管理,促進后續監管精細化

  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推進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現代化,一手抓優質服務,主動做好納稅人的納稅輔導、咨詢、培訓和宣傳;一手抓事后監管,在發票領用、納稅申報等后續環節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及時掌握納稅人動態情況,以促進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高,防范稅收流失風險。

  (一)不斷完善發票發放領用的服務與監管

  8.及時為納稅人提供清晰的發票領用指南。通過印發提示卡或涉稅事項告知卡,引導納稅人快速辦理發票領用手續。推行免填單、預填單、勾選等方式,補充采集國標行業、登記注冊類型等稅務機關所需的數據,以核定應納稅種、適用的發票票種、版別及數量,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

  9.簡化發票申領程序。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設定統一、規范的發票申領程序,并將發票申領程序公開。申領普通發票原則上取消實地核查,統一在辦稅服務廳即時辦結。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10.不斷提高發票管理信息化水平。積極探索建立風險監控指標,通過比對分析納稅人的開票信息,及時調整納稅人申領發票的版別和數量。做好網絡發票應用工作,推動網絡發票數據分析利用,完善網絡發票平臺實時查詢和日常監控管理功能,為社會提供便捷的網絡發票信息查詢服務。同時,探索電子發票的推廣與應用。

  (二)進一步簡化納稅申報

  11.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辦理指引。稅務機關要詳細告知納稅人申報期限和申報方法,輔導納稅人準確申報。暢通申報渠道,確保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自由選擇辦稅大廳、郵寄或網上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

  12.進一步簡并征期。積極推行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簡并征期申報工作。對于小型微型企業、長期不經營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合并征期、調整申報期限等方式,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

  (三)加強后續管理

  13.及時錄入、補錄和確認相關信息。在稅務登記環節力求即來即辦的同時,要切實加強后續管理。在稅務登記環節需要采集的信息包括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生產經營地址、公司章程、商業合同和協議等數據資料,要在后續的發票領用、申報納稅等環節及時采集,陸續補齊。要加強對稅務登記后續環節錄入、補錄信息的比對和確認。要逐步實現對稅務登記信息完整率、差錯率等征管績效指標的實時監控。

  三、創新制度,推動稅收風險管理常態化

  各級稅務機關要牢固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理念,運用稅收風險管理方法,建立制度,強化分析比對,加強重點稅源、非正常戶的風險管理,防范稅收風險。

  (一)積極防范發票發放的風險

  14.建立發票風險防范的有效制度。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一個月用量或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初次領用數量范圍內。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低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省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領用數量,省稅務機關未確定最高領用數量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使用量。對新開業的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按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開具發票特殊性等因素設置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申領超過基本月供應量的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第一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到場,并積極探索發票申領環節對經辦人的拍照存檔制度。對新增納稅人已領用發票卻未及時申報等情況,采取停止供應發票、實地核查等應對措施。對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納稅人采取停供發票措施。

  (二)運用風險管理方法開展納稅評估

  15.積極開展納稅評估。稅務機關要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貫穿于稅收管理全過程,實現管理資源的優化配置。逐步完善評估模型,細化指標體系,針對納稅人申報信息開展信息分析比對、風險排序、風險應對。既要進一步加強重點稅源的納稅評估,更要將“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納稅人列入重點關注對象,防范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風險。

  各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推動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稅收管理制度的創新完善。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和所遇問題及解決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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