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內各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試行)》已于2019年4月9日經省稅務局2019年第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辦公室
2019年5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行政決策的法治化、科學化、民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5〕32號印發)、《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粵府令第184號印發)和《廣東省依法行政考評辦法》(粵府令第230號印發)等制度的規定,結合省稅務局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機制。
第三條 局內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
省稅務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和檢查。
政策法規處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由省稅務局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行政相對人密切相關的關于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以下簡稱稅費)的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全省稅務系統發展規劃;
(二)重大稅費征管改革;
(三)制定或調整重大稅費征收管理措施;
(四)在管理權限內調整重大稅費政策;
(五)其他需要省局研究、審議、決策的重大行政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五條 局內各單位根據本規則相關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呈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局主要領導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進入決策程序后,根據各單位職能職責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省稅務局辦公室可通過門戶網站開展民意調查,收集社會公眾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經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呈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局主要領導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承辦單位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報省稅務局辦公室匯總,由省稅務局辦公室牽頭制訂全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并通過省稅務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擬定草案。由承辦單位會同相關單位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況、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擬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和說明。
第七條 征求意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擬定后,承辦單位事先征求局內相關業務單位形成草案修訂稿,通過邀請行政相對人代表召開座談會、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和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政府部門、基層稅務機關、廣大納稅(繳費)人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適當途徑反饋或者公布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八條 專家咨詢論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在充分開展民意調查、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承辦單位可以組織進行專家咨詢或論證。
專家咨詢論證依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粵府辦〔2012〕37號印發)進行。確定咨詢論證專家應以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專家為主、庫外專家為輔,以技術專家為主、行政領導為輔。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不少于5人,給予專家研究的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刹扇≌匍_專家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專家提交咨詢論證書面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也可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咨詢、評估等機構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意見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并落實到重大行政決策中。
第九條 舉行聽證。涉及納稅人、繳費人重大權益和公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要時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按規定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粵府令第183號印發)執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單。聽證會舉行10個工作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和相關背景材料。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風險評估。涉及納稅人、繳費人重大權益和公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可以由承辦單位組織進行論證,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機構進行,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財政經濟、社會穩定或者法律責任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并相應提出風險防范應對建議、減緩或者化解措施及應急預案。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評估或者評估不通過的,不予決策。
第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決策前,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草案擬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決策內容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第十二條 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省稅務局局長辦公會議或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承辦單位提交上會的材料應當包括:提請會議審議的請示,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專家咨詢意見、聽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報上級機關批準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決策公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結果通過門戶網站和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承辦單位應當同步公布政策解讀,并對社會公眾的關切及時給予回應。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決策后評估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后,應加強重大決策執行跟蹤與反饋,多渠道了解納稅人、繳費人、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予以完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執行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分工和工作措施,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向局領導報告決策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反映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后,決策執行單位要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定期通過民意調查、抽樣檢查、跟蹤反饋、評估審查等方式對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決策后評估報告并提交省稅務局黨委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決策后評估工作可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性、緊迫性等實際情況,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機構進行。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經省稅務局黨委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后,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第五章 決策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制定和執行工作應當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廣大納稅(繳費)人等社會各界的監督,支持并配合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工作。對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承辦(主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并及時給予回應。
第十七條 對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策的,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的,對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決策和部署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印發)《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印發)《廣東省〈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粵府辦〔2008〕52號印發)等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省稅務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