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以及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06年度廣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有關數據,現就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明確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限額標準。2006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27元,據此計算,我市2007住房公積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 月30日)允許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最高上限為9081元/月。
以后繳存年度的扣除限額標準,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調整。
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