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現將我市地稅納稅人啟用發票專用章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式樣的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我市地稅系統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 日。考慮到政策的延續性和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對已印制印有單位名稱并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 1日;對套印財務專用章或其他印章的發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有關規定,目前有效的稅務登記號有15、18、20位三種位數。刻制新發票專用章時,按實際稅務登記號位數刻制,須保持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稅號總寬度(26mm,字體為Arial)不變。為避免發票查詢出現差異,發票專用章上的納稅人名稱應采用全稱。
三、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新的發票專用章。刻制新發票專用章后,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從2011年4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留存備查手續。具體手續為:填寫《發票領購申請表》或其他發票類表格,加蓋新的發票專用章印模提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作為征管基礎資料長期備查。逾期未辦理備查的,稅務機關可依法暫時停止供應發票。
四、所有納入我市地稅部門管理的發票(包括門票、車票等),必須加蓋或套印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已印制印有單位名稱但未套印發票專用章的門票類和車票類發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五、新印制的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其套印印章的規格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執行,也可按照發票專用章式樣按比例縮小使用,尺寸規定為20mm×15mm。
特此公告。
附件: 《發票專用章》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