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促進稅收執法公平和優化營商環境,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2016年第78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7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對清單中列舉的符合“首違不罰”情形的稅務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特此通告。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