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發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公告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稅務機關按照公告標準核定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成本,并據以計算扣除。
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公告標準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綠化苗木清單等。
三、各年度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的適用時間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的竣工時間為準,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即根據所占當年的月份數占總月份數的比例,乘以相應年度的指標加權綜合計算適用扣除標準。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