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推廣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政策,進一步提高申報和審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稅辦理進度,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決定廢止原韶關市國家稅務局制定的《韶關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的公告》(韶關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該文件廢止后,全市的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