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江門市印花稅核定征收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應嚴格按照意見規定的情形核定征收印花稅,凡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必須經縣(區)級稅務局批準。
附件一:《江門市印花稅核定征收實施意見》
附件二:《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
江門市印花稅核定征收實施意見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稅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精神,在省局未統一制定核定征收辦法前,結合我市實際,對印花稅核定征收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要求并督促納稅人統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的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二、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以下列標準核定征收印花稅。
(一)工業
工業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合同為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加工、定作、印刷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企業購入材料物資的購進金額的80%核定計征;銷售和加工承攬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和加工承攬收入的80%核定計征。
對“三來一補”企業,按來料“加工手冊”所記載金額的100%核定計征購貨環節的印花稅。
(二)商業
商業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合同為商業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商品購進金額的80%核定計征;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1)批發企業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計征;(2)批零兼營企業按銷售收入的30%核定計征;(3)零售企業不征收印花稅。
(三)修理修配業
修理修配業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合同為加工承攬合同(包括修理、修配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其應征的印花稅按主營業務收入的80%核定計征。
(四)服務業
服務業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合同為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和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廣告、測繪、測試、租賃、倉儲、保管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企業以廣告、測繪、測試、租賃、倉儲、保管為主營業務的,其應征的印花稅按主營業務收入的100%核定計征。
(五)建筑、安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
建筑、安裝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合同為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建筑、安裝、修繕工程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企業承接工程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工程承包金額的100%核定計征;企業分包工程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工程承包金額的100%核定計征;企業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購入各種材料物資的購進金額的60%核定計征。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合同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其應征的印花稅按工程勘探設計收取費用的 100%核定計征。
上述所稱的承包金額、收取費用是指企業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工程結算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帳戶中記載的當期發生額。
(六)貨物運輸業
貨物運輸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合同為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1)非聯運企業應征的印花稅按主營業務收入的100%核定計征;(2)聯運企業,其與貨主簽訂運輸合同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主營業務收入的100%核定計征;其與聯運合作方簽訂運輸合同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主營業務成本的60%核定計征。
(七)其他合同,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的,由各市、區稅務局確定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核定依據以及核定額度或比例等具體問題。
三、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發給納稅人《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見附件二),注明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計稅依據、核定征收比例、納稅期限等,并留存備查。
四、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月申報納稅,于每月終了后10天內申報繳納。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如其納入核定征收印花稅范圍的部分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已繳稅款應在核定征收的應納稅額中予以扣除。
五、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隱瞞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于超出核定征收范圍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完稅貼花。
七、以上意見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二:
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字 號
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印花稅管理有關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部分應稅憑證印花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類型、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等如下表:
應稅憑證類型 |
計稅依據 |
核定比例 |
適用稅率 |
核定征收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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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單位在核定征收的期間內,每月按上述核定的內容計算出當月的應繳印花稅,并于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圍的其他種類的應稅憑證,仍應按現行規定辦理貼花。
特此通知
主管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納稅人,一份主管稅務機關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