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契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二、對納稅人繳納契稅后,后續發生的按政策規定應納入契稅計稅價格的各項費用(包含但不限于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土地置換費和為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支付的工程建設費等),應在每次支付相關費用的次月15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申報并補繳契稅。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云浮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