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成立至今,未曾發生銷售業務,現公司需要注銷,對于進項稅留底稅額,以及未抵減的減免稅額,能否申請退稅?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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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如符合《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等相關文件情形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對應的增值稅留抵稅額。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7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