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全省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的規定,現將在我市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進行調整,公告如下:
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所在地在我市范圍、其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的比例為工程造價的4‰。
本公告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