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擬進行企業重組改制。1、甲公司的直接股東為法人股東丙,丙法人股東有自然人股東為自然人A、B、C。乙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為C、D,乙公司的主要資產為土地房產。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該文的執行期間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57號能否繼續使用?若甲公司擬合并吸收乙公司,是否滿足“投資主體存續“的條件,因為A公司的直接股東并不是自然人A、B、C。3、若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股權,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繳納依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是什么?4、乙公司的土地房產還包括部分無證房產,乙公司并未取得無證房產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請問若轉讓該無證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非常感謝!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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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4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