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請問上市公司法人股東用已經流通的股票參與證券公司的約定式購回業務,在稅局這邊的規定里是不是跟大宗減持一樣性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我司廣發證券咨詢交易所,交易所讓我們咨詢當地稅局。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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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具體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如仍有疑問,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前臺進行確認。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28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