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我司將自有土地開發建設工業廠房對外銷售,土地是公司成立時股東作價投資入股的(有稅局代開的股東開給公司的發票入帳,當時股東已繳納增值稅和個稅)。請問到時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帳面的土地價值能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列支?另外,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該土地成本能否相應抵減銷項稅額?謝謝!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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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第五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18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