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合同的印花稅可以計入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抵扣項目嗎?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1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