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一個建筑工人如果同時在兩個不同的工地干活,如何確定扣繳單位。應納所得稅額又如何確認?
答:
尊敬的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因此,個人從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的,應分別由支付單位按支付的金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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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8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