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按上述規定,進項稅能夠進行轉移抵扣。那屬于實行簡易計稅的建安企業,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被合并方尚未扣除的已支付的分包款,是否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由合并方繼續履行該合同時,轉移到合并方繼續扣除?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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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您所反映的簡易計稅不在該公告所表述的情形之中,建議貴公司先按簡易計稅的方式進行申報繳稅后再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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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4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