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年7月11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法通過監測或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的部分行業納稅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量、應納稅額,根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附件1,以下簡稱《當量值表》)及《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特征值系數的公告》(附件2,粵環發〔2018〕2號,以下簡稱《抽樣測算公告》)核定計算。
第四條 納稅人應根據所屬行業類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
(一)禽畜養殖業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規模化禽畜養殖場按照《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禽畜養殖場的月均存欄量(頭、羽)÷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月均存欄量按照月初存欄量和月末存欄量的平均數計算。
規模化禽畜養殖劃分標準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執行。
(二)小型企業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1.小型企業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小型企業排放口未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或雖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裝用水測量設備(水表等),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根據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飲食娛樂服務業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排放口未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或雖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裝用水測量設備(水表等),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根據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3.無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樣測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計算:
應納稅額(餐飲業)=營業面積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應納稅額(《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中除餐飲業之外的其他行業)=特征指標數量(臺、張、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四)醫院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排放口未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或雖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裝用水測量設備(水表等),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根據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3.無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病床數(床)÷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五)獨立燃燒鍋爐、餐飲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
納稅人使用獨立燃燒鍋爐(≤2蒸噸)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餐飲業燃燒燃煤產生廢氣(不含油煙類污染物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產生的廢氣),按照《抽樣測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計算: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六)施工排放揚塵
按照《抽樣測算公告》所附《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計算:
應納稅額=(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第五條 污水排放系數按照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我省污水排放系數暫按0.7執行,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調整。
第六條 適用本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和《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第七條 經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有關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納稅人 可以通過監測或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的,不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遞的監測信息、處罰信息等加強環境保護稅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數據資料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提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意見進行調整。
第九條 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稅務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條 稅務機關要大力推行精細服務,結合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特點,針對性開展政策宣傳和輔導,加大納稅輔導力度, 提供多渠道、多形式涉稅咨詢,持續提升辦稅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條 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 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
2.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特征值系數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