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于2016年4月前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取得場地,合同約定了30年租金,約定租期為15年,約定該為初期租期,并約定到期后有權續(xù)約3次,每次5年,即共30年。合同簽訂后,我司出租部分場地的租金收入按稅率5簡易征收納稅。今年初始租期到期,在原合同基礎上簽訂續(xù)約協(xié)議,請問我司對于轉租部分仍可按稅率5簡易征收納稅,是嗎?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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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法,對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法。租入不動產取得時間,應按照租入合同約定的租期開始日計算。建議提供租入該不動產的合同備查證明該不動產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xiàn)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18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