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是一家商貿有限公司,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現打算向各家商戶出租柜臺、場地。商品采購、銷售均由各家商戶自行負責,我公司只負責統一收取銷售款,收款后我公司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扣下租金,余款支付給各家商戶。請問:這項業務我公如何交納增值稅?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三、因未能清楚消費者消費后發票開具情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24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