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稽查執法文書式樣〉的公告》(201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文書式樣〉的公告》(2015年第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2017年第33號)中附件對應的文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訂后的稅務執法文書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7月16日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稽查執法文書式樣〉的公告》(201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文書式樣〉的公告》(2015年第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2017年第33號)中附件對應的文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訂后的稅務執法文書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7月16日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臺的?
2005年和2015年,稅務總局分別制發《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發布<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文書式樣>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8號),統一了全國稅收執法文書式樣和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的執法文書式樣,對規范稅務執法行為、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稅務執法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化,部分稅務執法文書已不適應當前需要。主要體現在:
一是需要與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銜接。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相繼修訂完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也隨之修改為《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稅務執法文書相關內容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二是需要根據稅務執法實際優化完善。當前使用的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由于自發布以來長期未修訂,其中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稅務執法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優化,防范執法風險。
二、《公告》中文書修訂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本次文書修訂堅持問題導向,一方面,做好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以及《規定》的銜接。另一方面,以此為契機,結合稅務執法實踐遇到的問題,對部分文書予以完善優化。
三、《公告》的重點內容是什么?
《公告》附件共有33個稅務執法文書,重點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根據《行政處罰法》以及《規定》調整執法文書引用依據的序號。
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調整執法文書的具體內容: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中聽證提出時間改為“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使用說明增加“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即首違不罰的情形;調整《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簡易處罰標準,將標準分別提高到公民200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000元。
三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三十一條、三十七條的規定,在《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中增加稅務機關說明理由的內容。
四是修改部分文書名稱。將《稅務檢查通知書(二)》改名為《稅務協助檢查通知書》。修改后更加符合該文書的實際使用場景,有利于減少歧義和誤讀。同時,考慮到社會保險費與稅收的執法依據各不相同,為了便于相互區分,對以下文書名稱進行修改:將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修改為《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用)》修改為《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是將《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違法事實”修改為“違法事實及證據”,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規范稅務執法。
六是將《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限期改正截止日期改為可選項,可選擇填寫“限你(單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___”,也可選擇填寫“限你(單位)于收到該文書之日起___日內___”,解決郵寄送達方式下,由于郵寄時間不可控,導致納稅人難以在限改期內改正等問題。
七是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法律依據的填寫形式改為開放式、填空型。目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法律依據是《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條,不能滿足稽查局所有的移送情形,若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則應當引用《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等規定。此外,《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也做了類似處理。
八是在《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增加了凍結和查封、扣押的截止日期。將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改為“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并在使用說明中細化了強制期限的填寫要求。
九是增加部分文書的內容要素。增加地址要素,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中列明地址;增加證據要素,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增加列明證據的要求;增加納稅人識別號,在文書中增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十是《公告》還對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文字表述、依據、使用說明等細節方面進行了優化完善。
四、《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與《規定》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