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于2011年購買了第一套商品房,于2020年6月購買了第二套商品房(該購房合同經房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日期是2020年6月27日),我在農村自建住房一棟并于2020年7月辦理取得了不動產權證(即我購買第二套商品房的時間在農村自建房確權登記前)。現我想交第二套商品房的契稅,請問我應按第幾套房(二套或三套)交契稅?還能享受優惠嗎?
答:
尊敬的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3、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購房人)提供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確認契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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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15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