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想請教一下,我公司原來是肇慶的一家生產企業,在肇慶享受生產企業免抵退稅,但如果將公司搬遷到佛山市禪城區的寫字樓辦公,沒有生產車間,只保留研發、銷售等部門,原材料還是由我公司購進,我公司以委外加工(包工不包料)的模式,委托我公司在肇慶的子公司進行生產(肇慶子公司提供工人,生產車間受托加工,向我公司開具加工發票),這種情況還能適用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嗎?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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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增值稅退(免)稅辦法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15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