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公司是受票方,丟失了12份跨月的增值稅專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票面金額大概750萬,現在要怎么處理?
答:
廣東省江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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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 份,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 份。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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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2-08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