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房產證出具的時間為2013年5月23日,原產權人已去世,請問該房屋繼承時需要繳納何種稅費及依據,以及辦理繼承后過戶的稅費及依據,重點為繼承人是否適用原產權人滿五唯一的條件。因為房產證取得的時間為2013年5月23日,繼承過后,是連續計算時間,還是重新計算時間,因為涉及到稅費的起算點的問題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規定,“四、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此外, 不動產交易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該涉稅業務因交易方式、房地產類型、可扣除項目等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政策或稅率。若想了解關于二手房交易涉稅業務的政策指引和辦稅指南,您可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按以下路徑查看:首頁(滾動至最下面)>市局頻道(滾動至最下面)>選擇“中山”>信息公開>其他規費>辦理指南>二手房交易辦稅指南。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5-07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