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司自建倉庫用于出租,營業執照是19年辦理的,正式動工是在21年,預估建設其2年,目前尚未完工,請問21年期間針對我司實繳注冊資本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收入?發生的辦公費,資產折舊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嗎?什么是籌建期,對于不同行業是否有不同的界定?籌建期與建設期有什么區別,謝謝。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6-27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