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單位去年招用了一個殘疾人,企業所得稅可以享受加計扣除,請問加計扣除的金額是實際發放到殘疾人手里的工資,還是應發工資(沒有扣除社會保險個人部分和公積金部分),請解答謝謝!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知悉,現答復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7-28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