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規程》)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聯合編制了《韶關市2019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及《省稅務局規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按照公告標準核定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成本,并據以計算扣除。
二、稅務機關通過本《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竣工圖、施工合同、預算書、結算書、工程量清單、材料苗木清單、監理單位簽證等。
四、本公告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韶關市2019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