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兩項政策中的生活服務定義一致。《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已超過50%,則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10%的加計抵減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5%的加計抵減政策。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