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125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關復議條件的請示》(深地稅發〔1997〕36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當事人對納稅爭議的復議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包括程序性和實體性的義務)是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必要條件之一,當事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納稅義務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因此,對你局請示中所述幾種情形可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在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沒有繳清稅款及滯納金,而是過期后才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納稅人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二、納稅人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在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尚未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向稅務機關申請了延期繳納并得到批準,在批準延期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延期繳納的行為是一項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按稅務機關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全面履行了納稅義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三、納稅人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在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沒有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過期后被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清繳了稅款及滯納金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對納稅問題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納稅人對強制執行措施不服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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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