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9〕264號
????為了推動無償獻血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血站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鑒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于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庫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收入庫的稅款也不再征繳。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