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70號
????據部分地區反映,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向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97號)的規定,對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轉讓收入,應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營業稅。但對外國企業1993年底以前與我國境內單位簽訂的轉讓無形資產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轉讓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不甚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外國企業1993年底以前與我國境內單位簽訂的轉讓無形資產合同,所取得的轉讓無形資產收入,無論何時取得,均不征收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