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514號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稅,有的征收營業稅,為統一增值稅政策,嚴肅執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