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13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3項失效,參見:《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藥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6號。
????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芐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螨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霉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霉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二、對生產銷售的尿素統一征收增值稅,并在2001、2002年兩年內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對征收的稅款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自2003年起停止退還政策。增值稅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原征收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對原免征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恢復征收增值稅和實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對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關于延續若干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明電〔2000〕6號)第四條同時停止執行。
【政策解讀】: